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荆超。被执行人张兆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兆林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5)即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齐永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