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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谢家强减刑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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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谢家强,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商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1日以(2002)豫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罪犯谢家强的原判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6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6月15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谢家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5月16日22时许,罪犯吴松从校外回到校园内,与睢县一高学生翟某某等人相遇,吴松无辜遭到二人殴打,该校门卫及值班教师闻讯前来制止,将翟某某吴松等人一同叫到校门卫室,吴松要求二人向其道歉,二人不同意。吴松回寝室后,喊来同学谢家强、马辉等人赶校门卫室,双方又发生互殴。翟某某用酒击打谢加强,罪犯谢加强持单刀刺翟某某两刀,其中一刀刺入翟某某的左胸,刺破心脏,致翟某某死亡。该犯系主犯。罪犯谢家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家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家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张文学审判员:管小强

书记员:王晓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