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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白洁减刑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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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白洁,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六年。罪犯白洁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日晚8时许,该犯伙同他人,找被害人任某索要被骗钱财,因任某拒绝说出骗款去向,该犯伙同他人用抖空轴柄、链子锁抽,拳打脚踢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偶然犯罪,并积极赔偿受害方。罪犯白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管小强审判员:刘新生

书记员:王东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