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龚少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3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龚少喜,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于南阳市,回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以(2002)驻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伍仟元。法定期限内,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4日以(2002)豫法刑二终字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伍仟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10月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9月1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龚少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3月10日下午,罪犯李静、龚少喜等人窜至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意欲敲诈王钱财,因王未能满足其要求,罪犯李静将王打倒在地,龚少喜等人及对王进行殴打,并从王某某衣柜里搜走人民币240元及领带一条、刮胡刀一个,后逃离现场。王某某因外力致脏器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1998年8月29日上午8时许,罪犯李静、龚少喜等人窜到被害人崔某某的梦君洗头城要债,罪犯李静、龚少喜等人入室后对崔殴打后逃离现场。崔于当日抢救无效而死亡。罪犯龚少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五次,记功一次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龚少喜自上次以来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少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管小强审判员:刘新生

书记员:王东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