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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贾军岭减刑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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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贾军岭,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许中刑一初字第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军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5月3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6月24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军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1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贾军岭在禹州市农机校门口南侧自家开办的“腾达标致桑塔纳维修站”,与前来找其喝酒的本村村民贾某某在饮酒中发生口脚,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贾军岭从屋内拿出尖刀一把,追赶贾某某至门口人行道上,持刀朝贾某某左臂部和右大腿各刺一刀,致贾某某右股动脉被刺断,右股静脉被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罪犯贾军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罪犯贾军岭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军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军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张文学审判员:管小强

书记员:王晓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