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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杜雷雷减刑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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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杜雷雷,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回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洛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经本院三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雷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2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该犯伙同展士周等人在该市涧**浅井头村持钢管拦截李娜等人,采取殴打、威逼等暴力手段,抢劫现金600元、手机两部和金耳环等物品价值2678元,并对受害人实施奸淫。2002年7月27日晚该犯在看守所对新入号人员马红伟拳打脚踢至马红伟重伤。罪犯杜雷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雷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雷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张文学审判员:管小强

书记员:王晓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