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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代树邱国强、陈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株县法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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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代树,男,1951年9月1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邱国强,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陈华林,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

申请执行人杨代树与被执行人邱国强、陈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县人民法院(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晓玲

书记员:曾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