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振波。被执行人蒲增国。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夏庄镇。
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与被执行人蒲增国、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额至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永进
书记员:唐永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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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振波。被执行人蒲增国。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夏庄镇。
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与被执行人蒲增国、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荣成市万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额至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永进
书记员:唐永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