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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伟与唐新民、荣成龙山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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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唐新民。被执行人荣成龙山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成山镇。

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唐新民、荣成龙山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荣成龙山冷冻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额至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永进

书记员:唐永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