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智锋。被执行人宋进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宋进永名下的鲁K×××**、鲁K×××**、鲁K×××**、鲁K×××**、鲁K×××**及宋红梅(宋进永妻)名下鲁K×××**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作其他处分,查封期限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永进
书记员:唐永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