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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智锋与宋进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16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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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智锋。被执行人宋进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宋进永名下的鲁K×××**、鲁K×××**、鲁K×××**、鲁K×××**、鲁K×××**及宋红梅(宋进永妻)名下鲁K×××**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作其他处分,查封期限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永进

书记员:唐永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