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代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国利,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桂凤,女,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代军与被执行人王国利、张桂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人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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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代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国利,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桂凤,女,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代军与被执行人王国利、张桂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人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