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森宗。被执行人于法清。被执行人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森宗与被执行人于法清、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