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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森宗与于法清、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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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森宗。被执行人于法清。被执行人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森宗与被执行人于法清、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