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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某某与陈某某、陕西某某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0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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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袁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

陕西某某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袁某某诉被执行人陈某某、陕西某某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袁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拴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李太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