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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甲、田乙田丙于魏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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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甲,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乙,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丙,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田甲、田乙、田丙与被执行人魏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安白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甲、田乙、田丙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张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白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