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县某小学。
韩某诉安阳县某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0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县某小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阳县某小学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