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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某与安阳县某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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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县某小学。

韩某诉安阳县某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0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县某小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阳县某小学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