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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海峰与马留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裁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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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马留军。

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申请执行马留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执字第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高建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