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马留军。
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申请执行马留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执字第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高建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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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马留军。
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申请执行马留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执字第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高建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