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在执行(2012)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某、董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儒英审判员:李永艳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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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在执行(2012)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某、董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儒英审判员:李永艳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孙雨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