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董某等与李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1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在执行(2012)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某、董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儒英审判员:李永艳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