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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董某等与李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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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

申请执行人王某、董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李某乙的事故船舶“鲁济宁货26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