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
申请执行人王某、董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李某乙的事故船舶“鲁济宁货26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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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
申请执行人王某、董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李某乙的事故船舶“鲁济宁货26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