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某某。被执行人阳朔县某某畜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莫某某。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阳朔县某某畜牧有限公司、莫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被执行人阳朔县某某畜牧有限公司、莫某某按照(2012)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缴纳案款2954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德强审判员:刘庆忠代理审判员:赵维钰
书记员:江彩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