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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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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被执行人阳朔县某某畜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莫某某。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阳朔县某某畜牧有限公司、莫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被执行人阳朔县某某畜牧有限公司、莫某某按照(2012)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缴纳案款2954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德强审判员:刘庆忠代理审判员:赵维钰

书记员:江彩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