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某甲,男,汉族,生于1996年3月25日,小学文化,农民。法定代理人:梅某乙,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日,农民。系申请人梅某甲父亲。被申请人:田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2日,农民。
梅某甲与田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汉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由被申请人田某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梅某甲各项损失4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田某某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梅某甲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梅某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已就赔偿款项的履行达成一致,申请人梅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熊宗义执行员郭斌执行员卢叶
书记员:刘月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