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阮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1。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2。申请执行人谢某生。申请执行人谢某华。被执行人孔某某。被执行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阮某某、谢某1、谢某某、谢某2、谢某生、谢某华与被执行人孔某某、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玉中民三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某某、谢某1、谢某某、谢某2、谢某生、谢某华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人民路支行开户(帐号为:XX),账户上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人民路支行开户的,帐号为XX、帐户上的存款2499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帐号:XX,户名:陆川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政审判员:邱玉亮审判员:李益林
书记员:周衍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