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拴仓,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杨碧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26号蒲拴仓与杨碧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调处杨碧强于2013年3月15日前赔偿蒲拴仓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7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碧强于2013年3月18日将执行标的7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张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