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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蒲拴仓与杨碧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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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蒲拴仓,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杨碧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26号蒲拴仓与杨碧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调处杨碧强于2013年3月15日前赔偿蒲拴仓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7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碧强于2013年3月18日将执行标的7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张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