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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世彦与刘树合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洋法执字第0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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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世彦,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树合,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申请人张世彦持已生效的洋县人民法院(2012)年洋民初字第01158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树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100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保整

书记员:薛彩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