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世彦,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树合,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申请人张世彦持已生效的洋县人民法院(2012)年洋民初字第01158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树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100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保整
书记员:薛彩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