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柳某甲,男。被执行人柳某乙,男。
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申请人陈某某依据本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柳某甲、柳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柳某甲、柳某乙给付案件执行款10775.51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柳某甲、柳某乙给付申请人陈某某10775.51元。全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全案执行终结。
审判员:王逢
书记员:党白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