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迟永华与徐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诸执字第22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迟永华。被执行人徐立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永华与被执行人徐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诸朱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