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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金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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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金龙,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发祥地铁选矿。投资人刘连祥。

申请执行人王金龙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发祥地铁选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2910元,诉讼费425元,执行费3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于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