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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豆海林与郭宏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扶执民字第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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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豆海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宏利,男,汉族,农民。

豆海林与郭宏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7日作出的(2011)扶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豆海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郭宏利赔偿32565.30元,并负担诉讼费9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郭宏利拒不履行,依法拘留十五日。此后,经本院多次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13年2月4日申请人已将款领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扶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锁林执行员孙武斌执行员陈军辉

书记员:蔡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