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豆海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宏利,男,汉族,农民。
豆海林与郭宏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7日作出的(2011)扶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豆海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郭宏利赔偿32565.30元,并负担诉讼费9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郭宏利拒不履行,依法拘留十五日。此后,经本院多次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13年2月4日申请人已将款领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扶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锁林执行员孙武斌执行员陈军辉
书记员:蔡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