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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万贵与于述政、郭难、铁五局一处九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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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万贵,男。被执行人于述政,男。被执行人郭难,男。被执行人铁五局一处九队地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李万贵与被执行人于述政、郭难、铁五局一处九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的(1999)旬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万贵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5244.14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地址不详,无法执行。因申请人患有二级伤残,生活困难,经法院研究决定给申请执行人李万贵司法救助25244.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执字第000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骆云桥审判员:马志国审判员:吴洋富

书记员:田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