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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振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临执字第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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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振国。被执行人武伟峰。被执行人济南铁路局淄博建筑段。法定代表人王胜波,该建筑段段长。

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与被执行人武伟峰、济南铁路局淄博建筑段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惠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伟峰、济南铁路局淄博建筑段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3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武伟峰、济南铁路局淄博建筑段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88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惠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