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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徐德合与被执行人李红亮、张福林、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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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德合。被执行人李红亮。被执行人张福林。被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应付赔偿款、诉讼费等合计56217元,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