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德合。被执行人李红亮。被执行人张福林。被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应付赔偿款、诉讼费等合计56217元,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