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为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汪胜玉,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叶明银,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汪胜玉、叶明银、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566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