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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碁金霞与武汉纠碧蔓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地区
江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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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金侠,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碧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枫,经理。

申请执行人梁金侠与被执行人武汉碧蔓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金侠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碧蔓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194.1元,支付诉讼费用11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梁金侠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碧蔓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梁金侠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碧蔓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36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露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柯海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