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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西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武汉地产集团伟业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59-1号

案由与程序
委托合同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3-01-15
地区
江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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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西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清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地产集团伟业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重辉,总经理。

武汉西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武汉地产集团伟业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地产集团伟业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如下义务:一、返还武汉西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保证金250000元;二、赔偿武汉西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62600元;三、承担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83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4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6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武汉西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西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西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28号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刘辉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余雄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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