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阳区鹦鹉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陈启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维,董事长。
因被执行人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30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
审判长:邓军审判员:王瑞生审判员:肖波
书记员:赵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