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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懿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935-1号

案由与程序
委托合同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2-12-11
地区
江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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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董事长。被执行人汤懿,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斐,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清平,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天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斐,总经理。

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懿、汤斐、李清平、湖北天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懿、汤斐、李清平、湖北天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律师费30000元、给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3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18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