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与陕西康维生物工程研究所、张君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0013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法定代表人,朱政。委托代理人张榆兴。被执行人陕西康维生物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王静婉,所长。被执行人张君曼,男。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陕西康维生物工程研究所、张君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3月12日,申请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向法院申请执行201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君曼是xx市xx医院医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请从张君曼工资中扣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答军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