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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一路信用社与刘伟兵、张晓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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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一路信用社,住所地新城区西一路**。负责人褚永刚,主任。被执行人刘伟兵,男。被执行人张晓民,女。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一路信用社与刘伟兵、张晓民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新证执字第2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一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伟兵、张晓民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39353.6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一路信用社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102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