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甲,男。被执行人牛某某,女。
沈某甲与牛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牛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牛某某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沈某乙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坐北朝南及坐南朝北二层房屋中,坐北朝南二层一间房屋过户至沈某甲名下,楼梯由沈某甲、沈某丙共有共用,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