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销售员。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在本市新城区联志村唐宫尚品小区3号楼2单元1203室其租住处,发现同屋租住的室友刘某某及女友被害人刘某某在其床边地面睡觉,趁机对刘某某进行亲吻、扣摸胸部等猥亵行为,刘某某惊醒后报警,遂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在卷佐证,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在卷为证,有公安机关的受理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现场示意图在卷可证,有被告人王某某认作案地点的记录、照片及供述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王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称理由成立,其请求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执行刑期应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齐欣
书记员: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