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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园路支行与西安市新城区新华制刷厂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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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园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负责人:池立亚。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新华制刷厂,住所地西安市北顺城巷付** 法定代表人:刘蕴义,厂长。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园路支行与西安市新城区新华制刷厂借款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00)西新证字第376号公证书及新公执字(2001)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园路支行于2001年1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00)西新证字第376号公证书及新公执字(2001)13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