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一路信用社,住所地新城区西一路**。负责人褚永刚,主任。被执行人王军奇,男。被执行人王芳利,女。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一路信用社与王军奇、王芳利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证执字第0000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一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军奇、王芳利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0330.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一路信用社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10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