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亮,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静,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刘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刘亮支付28500元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刘亮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刘辉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余雄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