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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硕强与夏纪彬、王以林、庄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琅执字第00168号

案由与程序
合伙协议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3-01-16
地区
琅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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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硕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执行人:夏纪彬,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王以林,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庄建平,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李硕强与夏纪彬、王以林、庄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夏纪彬、王以林、庄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纪彬、王以林、庄建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夏纪彬、王以林、庄建平存款413878.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承槽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