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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薛新安与颜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恢字第00028号

案由与程序
合伙协议纠纷 · 执行恢复
裁判日期
2013-01-06
地区
雁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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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薛新安,男,汉族。被执行人颜戎,男,满族。

本院在执行薛新安与颜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2011)西民三终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颜戎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颜戎于2012年5月30日支付本案案款10200元及执行费212元,本案余款10625元于201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现被执行人已将余款10625元交至法院,并已全部发放给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02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郭宝平代理审判员:张奕鹏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