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福申被执行人王进财
申请人张福申与被执行人王进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绛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福申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进财的去向,申请人张福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处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08)绛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谢波执行员杨凯执行员郝强强
书记员:赵芙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