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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福申与王进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绛执字第141号

审理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合伙协议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3-01-17
地区
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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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福申被执行人王进财

申请人张福申与被执行人王进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绛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福申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进财的去向,申请人张福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处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08)绛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谢波执行员杨凯执行员郝强强

书记员:赵芙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