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冼富强,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振洪,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冼富强与被执行人叶振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叶振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1300元及利息(以31300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8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理了被执行人叶振洪所有的牌号为粤Y×××**号雅阁轿车一辆,得款39000元。截至2012年11月19日止,参与分配案件共2件,本案分配得款5456.6元。另,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周森代理审判员:周晖
书记员:蔡振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