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莲花,女,农民。申请人王天才,男,系张莲花丈夫。被执行人黄金财,男,农民。
张莲花、王天才与黄金财、张家武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黄金财补偿张莲花、王天才3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黄金财年事已高,家住高寒山区,其妻患精神疾病,生活十分困难,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家庭困难,无固定收入,属低保对象。经合议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30000元。以上款项已由申请人领取。执行费350元本院决定予以减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