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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小福与何章校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永法执字第74号

案由与程序
合伙协议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2-12-18
地区
永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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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小福被执行人:何章校

申请执行人李小福与被执行人何章校合伙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