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佳伦、韦运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1号

案由与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2-12-18
地区
永福县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被执行人:李佳伦被执行人:韦运秀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4)0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佳伦、韦运秀履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秦佑连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剩余部分社会抚养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4)0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