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被执行人:李佳伦被执行人:韦运秀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4)0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佳伦、韦运秀履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秦佑连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剩余部分社会抚养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4)0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