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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祥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琅刑初字第00225号

案由与程序
盗窃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3-10-18
地区
琅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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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祥立,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人张祥立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7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7月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0年7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盗窃于2011年3月1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行政拘留12日;被告人张祥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祥立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祥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祥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祥立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祥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金龙代理审判员:隋鸿达人民陪审员:宋方

代理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